湖北省海外联谊会章程
(湖北省海外联谊会五届一次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海外联谊会。英文全称:Hubei Chinese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COF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于海外联谊工作,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的省内外各界代表人士及有关团体、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联谊性、统战性、民间性、包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广泛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扩大交流,促进合作,为促进“五个湖北”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共湖北省委统战部,同时接受中华海外联谊会的指导和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洪山路16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为促进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服务,为维护港澳的长期稳定繁荣和发展服务,为推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服务,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服务。
(二)广泛联系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其团体和外籍华人及国际友人,推动交往,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促进湖北与港澳台及海外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增进湖北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三)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介绍湖北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反映海内外各界人士对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及对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协助政府部门引资引智,拓展海内外市场,为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在国内投资兴业牵线搭桥,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在鄂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多办实事。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省内各市、州海外联谊会为本会团体理事。省内党政部门和有关单位理事实行替任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省或内地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的各界人士;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知名人士。
第九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理事证。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一定的会费,用于开展本会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介绍和推荐新理事,积极沟通和推动海内外各方面人士的相互联系和了解。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1名)、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须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分区域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变更的理事人选;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六)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专委会及其工作机构;
(七)决定办事机构、专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必要时可选举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增免常务理事;
(九)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与会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收取的一定会费;
(二)争取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资助、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从事财会管理,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29日湖北省海外联谊会五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