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大会宣读了《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全国665个模范集体、812个模范个人受到表彰。其中,湖北省17个集体和23名个人被表彰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
此次评选表彰是首次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新规定组织开展,是党的十九大后首次举办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
据介绍,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进行表彰和奖励,是国家表彰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一般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次。从1988年至今,国务院先后于1988年、1994年、1999年、2005年、2009年和2014年举办了七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表彰在全国民族工作战线、关心支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上作出贡献的模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