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土壤不断遭到各种污染伤害。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我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所谓轻微污染,是指污染物含量超过评价标准1倍至2倍(含)之间;轻度污染是指2倍至3倍(含)之间;中度污染为3倍至5倍(含)之间;5倍以上的为重度污染。
一、土壤污染给我国造成许多不可估量的危害
土壤污染导致农作物污染、减产,农产品出口遭遇贸易壁垒,使国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土壤污染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20 世纪 80、90 年代,相关组织研究结果表明,环境损失(财产性损失和健康损失)占中国GDP的比重少则为3%至4%,多则达到11%左右。土壤污染状况已经影响到了耕地质量、食品安全和国民健康。
全国受污染耕地 1.5 亿亩,占 18 亿亩耕地的 8.3%,大部分为重金属污染。耕地污染包括铬、铜、汞、砷等化学污染,且重金属为耕地土壤污染的主要污染构成成分。
根据国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我国中重度污染耕地大体在5,000 万亩左右,这部分耕地已经不能种植粮食。受此类污染的重点区域多是过去经济发展比较快、工业比较发达的东中部地区、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其中珠三角地区部分城市有近 40%的农田菜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超标,其中 10%属于严重超标。中国科学院的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将近 2000 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的粮食将近 1000 多万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200亿元,间接损失不可估量。
土壤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别进入大气和水体中,由点源污染扩大到面源污染,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一系列生态问题。
二、我国土壤修复面临的主要问题
1.土壤修复资金缺口极大且融资渠道单一
土壤修复主要可分为工业污染场地修复、农业耕地修复、矿山修复三大领域。我国工业污染场地大约为30-50万块,以当前平均每块场地处理成本300万元估算,我国工业污染场地修复潜在市场空间为0.9-1.5万亿;根据《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主要数据成果》,全国耕地污染总面积约为3.9亿亩。以每亩耕地处理成本1-2万元计算,则农业耕地修复市场空间大约为3.9-7.8万亿;我国损毁且未有效治理的矿山土地约为220万公顷,按每公顷治理成本10万元计算,则全国的市场空间约为2200亿元。以上合计我国土壤修复的理论市场容量为5.02-9.52万亿。
目前我国土壤修复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或国家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2016年4月公布的2016年中央财政预算,当年预算新增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预算项目(原为重金属治理专项),预算数为90.89亿元,2014年与2015年执行数均为37亿元。2015年底以来,福建、西安、合肥、广州、湖北等省市陆续落地了土壤修复方面的地方性政策,“十三五”规划则再度强调对重金属污染较为严重的湘江流域的治理,然而类似的配套政策在其他土壤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全面落地尚待时日。与上述5.02-9.52万亿的土壤修复需求资金相比,我国土壤修复资金缺口极大且融资渠道单一。
2.土壤修复缺乏完善的商业模式
“十二五”期间,用于全国污染土壤修复的中央财政资金约有300 亿元,根据业内人士分析,在这300 亿元表率作用的带动下,最终可能吸引到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土壤修复市场有望达到千亿乃至万亿元。虽然我国土壤修复产业市场规模潜力巨大,但由于没有完善的商业模式,使得资金匮乏问题一直困扰着土壤修复产业的发展。目前,我国土壤修复行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3 个类型,“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以及“政府出资”。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土壤污染主体大多是各类国有工厂,经过多轮改制重组,很多工厂产权归属关系已经灭失,无法明确造成污染的责任主体,单纯由“政府出资模式”筹措资金用于污染场地的修复,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财政压力,如何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提高污染治理的效率,成为了阻碍土壤修复行业发展的瓶颈。目前多数土壤修复试点项目为城市搬迁厂区的场地污染治理,少数商业化项目将土壤污染修复成本负担交由土地开发商承担。这部分项目涉及面窄,土壤修复更具市场潜力的其他领域如耕地、矿山修复市场并未有效拓展。
三、改进污染土壤治理模式建议
目前我国的土壤修复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其次是污染企业和土地开发商,包括产业农业化开发商和房地产开发商,所以财政资金在土壤修复企业的盈利中占有很大比重。然而单纯依靠政府的资金投入无疑使得行业发展受到财政政策特别是财政负担的制约,因此探索土壤修复商业模式的创新,需要着重考虑资金来源的解决办法。我们建议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分类进行修复。
1.污染主体承担修复责任
对于能够明确污染责任的污染场地,建议由污染责任主体筹措资金用于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
2.开发主体承担修复费用
对于污染责任主体难以明确或追溯,但土地商业开发价值较高的污染土地,建议由污染场地的开发商或使用者筹措污染场地的修复资金,用于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
3.建立流转-修复-开发模式
目前我国土壤修复项目资金多来源于政府或国家专项资金,土壤修复经费有限且融资渠道单一。对于难以明确污染责任又没有太大商业开发价值的大量污染耕地和矿山,建议采取流转(Tansfer)-修复(Remediation)-开发(Development)的TRD模式,以一定的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参与土地修复。流转是指政府将土地流转给修复企业,为修复企业提供诸如减免土地流转费用、提供修复补贴、农业补贴、扶贫补贴等政策支持,企业在修复过程中,可以通过种植收益、高附加值工业脂肪酸深加工收益、特许开发、修复后土地升值等多渠道获得收益。修复完成后,还可以进行开发获益。修复完成后,修复企业既可以将土地归还给政府,也可以继续流转合同,还可以流转给其他市场主体。我国许多污染地区同时也是贫困地区,当地除了环境污染治理压力之外同时还面临巨大的脱贫致富压力。我们提出的安全利用+修复和CPPM协同快速修复把土壤修复简化为简单的农业种植,修复过程中可以聘用大量当地劳动力;高附加值特殊脂肪酸深加工过程中也可以聘用当地大量劳动力。我们提出的这种TRD模式,不仅可以对污染土壤进行安全利用+修复或CPPM协同快速修复,还可以激发市场活力,带动当地农民就业和脱贫致富,同时解决环境问题、农业供给侧改革问题和脱贫致富问题。
(1)建设污染土地修复规模和修复成本与周期的数据库,为流转-修复-开发模式的推广提供信息透明的制度保障。土地管理部门首先要着手搜集污染土地规模、污染程度,建立不同污染等级土地相应的修复成本和修复周期等的数据库,编制修复规划开展工作。
(2)地方政府通过提供诸如减免土地流转费用、提供修复补贴、农业补贴、扶贫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广大企业对污染土地进行流转和修复。政府和企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以采取安全利用+修复或CPPM协同快速修复方式的成本为依据,抵减土地流转费用,鼓励企业进行后期开发,从而减轻政府一次性大量投入修复费用的财政负担。
(3)建立对流转土地进行实时检测监督,保障政策执行效果。对于实行流转修复的土地,相关管理部门要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实时检测,监督流转企业对土地的修复工作进程以及采取的修复方式。只有修复方式和修复效果达到相应标准才能履行后续流转程序。堵住类似新能源汽车骗补骗贷的漏洞,防止土地修复成为新一轮圈地运动的借口,让好的政策保障有好的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