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金融是经济的血液,在经济新常态下,受经济下行影响,一些中小微企业受制资金之困,不惜在民间高息借贷,因借贷资金不能按时偿还,引发了不少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
存在问题:
一、思想认识存在模糊性,自我管治难
社会上对整治民间高息借贷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一是“理所当然”的思想。借贷者认为,高息借贷借贷还钱“理所当然”,不愿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自认倒霉;二是“天经地义”的思想。放贷者认为,高息借贷收息还本“天经地义”,不顾法理,强行索要;三是“你情我愿”的思想。执法机关有的工作人员认为高息借贷是“你情我愿”,属于民事行为,不易干涉。
二、借贷活动具有隐蔽性,前期发现难
一是从借方讲,不想公之于众。借高利贷对企业经营者来讲是不得已的事,外人知道影响企业和个人形象,借贷行为其他人很难知道。二是从贷方讲,也不愿声张。放贷者凭高息获取超额利润,也不想让外人所知。三是从管理方讲,没有抓手治理。借贷双方大都在私底下进行,管理单位和部门很难触及,难以知晓,更无谈整治。
三、借贷行为呈现复杂性,调查立案难
一是借贷者“息事宁人”。因高利借贷是借贷者主动行为,只求公安机关制止暴力讨债行为,事态闹大对企业和自己社会影响不好,不愿诉诸法律。二是放贷者协议“合法化”。放贷者为规避法律的相关规定,常在协议上作文章,使其交易“合法化”。三是公安机关“证据不足”。因借贷者不主动提供证据,放贷者精于“规避”,加之调查取证耗时费力井难见成效,暴力讨债行为不构成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就难以立案。
四、决理决条缺乏可依性,依决整治难
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及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均难找到“高利贷”的字眼。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原则,不能以“高利贷”进行定罪处罚。发放民间高利贷行为是否应当人罪以及如何人罪一直存在着争论。
为此建议:
一、突出严厉化,综合整治强合力
公安机关对追讨债务涉嫌违法犯罪进行重点打击,重大典型案件一律专案侦办,涉嫌违法经营场所一律依法予以查封、取缔,违法犯罪人员一律依法从严处理。法院对涉及企业的高息借贷案件应高度重视,依法剥离不受法律保护高息,对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运作规范化,科学服务强支撑
一是对合理民间借贷给予支持保护,维护借贷者合法权益。二是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借鉴深圳等发达地区经验,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引导借贷双方到中心办理合法民间借贷手续,降低民间借贷风险。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推出更多切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的金融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
三、彰显主体化,自我保护强素质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要充分认识高息借贷严重危害性和违法性,坚决不触碰高息借贷红线。对已发生的高息借贷,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支付超过法律保护高息。
四、坚持普众化,深入宣传强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民间借贷危害性和违法性的认识,自觉抵押和远离高息借贷。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高息借贷社会危害、典型案例、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理性认识民间高息借贷的危害,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