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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对“互联网+”销售规范管理的建议

中共湖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http://www.hbtyzx.gov.cn/ 2016-06-03 08:48:3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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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社会网络营销和电子商务速度快、成本低、效率高,深受广大企业和群众钟爱,“互联网+”销售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平台和渠道。当前,一大批集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以及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爆发式发展。在这其中,不乏充分利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成功典范,产生了一些抓住了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的先机而应运而生的网络平台。但是在这个大背景下,难免良莠不齐、泥沙俱下,主要表现为:
 
  1.有少数企业或是互联网公司甚至是个人打着“云数据”“云计算”的旗号,行招摇撞骗之实。
 
  2.有少数公司发展模式推行发展人员与下线收取费用,有趋向“传销”的可能。
 
  3.有些互联网平台似是而非的营销模式,有些存在打政策法律擦边球的嫌疑,让民众莫衷一是,乱花迷眼,对正常的“互联网+”营销造成侵害,也对民众的财产安全构成隐患。
 
  为此,建议:
 
  1.尽快出台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网络营销的法律法规。当前我国尚无专门的电子商务立法,虽然多个法律文本中都有与电子商务有关的零星内容(如《合同法》中有关“数据电文”的条文等等),目前在电子商务方面的民间适用较多的是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但介于电子商务与网络交易发展的超前性,这些法律法规要么规定比较空泛,要么适用性不是很强。鉴于电子商务立法涉及的利益广泛,同时技术性较强。立法时要着眼权威、高效;单独立法的同时,还应修改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其他法律法规;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与国际接轨。
 
  2.相关部门对非法网络交易平台的介入要早、甄别要准。由于网络交易平台传播的快捷,会员发展的迅速,一旦以发展人员和下线为路径的网络购物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存在,参与的人数就极多,有时会呈几何梯级壮大。如果介入不及时,当后来再认定这些平台为非法时,受害民众就已极广,损失就会惨重,甚至会造成一些不稳定因素。如上海三圆实业有限公司传销案就是打着云商旗号层层发展下线,造成多人财产损失;2015年11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传销的云在指尖、WV梦幻之旅、商务商会、中绿资本运作四家网路平台也要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符合《中国禁止传销条例》以及《刑法224条》归纳的传销的四大特点,被予以打击,因为介入较早,造成的社会公众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不是很大。目前仍有大批网络营销平台往往以创新商业发展模式为宣传,有很大迷惑性,目前还有向农村地区蔓延的趋势,喜欢盯准在读大学生和城市农村中老年人群体,它们构织网络,形成庞氏骗局,所以在它们发展初期,商务、工商、公安、工信等部门就要及时监管甄别,在发展初期就予以取缔或查封、关停。
 
  3.完善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信息公开渠道。因为普通民众从营销模式、发展方式等方面很难对正规合法的网络交易平台和披着网络交易平台外衣的传销组织进行准确的识别,所以当相关部门对违法营销组织甄别出来之后,应该扩展信息公开渠道,让民众心里有数。同时对合法的营销平台进行鼓励、推广、支持。(民盟咸宁市委会专干阮子胜)